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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送养)亲生子女行为的定性问题探析/马小梅

时间:2024-07-12 08:2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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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村民李某与宋某结婚后共生育四个女孩,李某夫妇一直想要一个男孩。2012年10月,被告人宋某已怀孕十月,2012年10月8日,宋某终于产下一男婴。李某夫妇很是欢喜,新生命的到来给这个家里带来了欢笑也带来了苦恼。新生的男婴体弱多病,给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更沉重的负担。夫妻俩觉得养五个孩子压力太大,遂产生了送养一女儿以减轻负担的想法。李某夫妇找到生活富裕欲收养小孩的范某,要求以10000元的价格将三女儿卖给范某抚养,说是要收回养育女儿三年的抚养费和辛苦费。李某收到钱后便把三女儿送到了范某家。谁知,三女儿不愿意待在范某家,一天夜里自己寻路回亲生父母家,最终饿死在田头边上。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夫妇构成拐卖儿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夫妇辩称,其是将女儿送给别人抚养,没有拐卖儿童。

  [分歧]

  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正如本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在审理也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夫妇不构成犯罪,原因是现行法律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尚无明文规定,也不好适用类推,所以难以确定罪名;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夫妇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李某夫妇的行为不具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可视为遗弃婴儿,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认定为遗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夫妇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主观上有出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出卖行为,且收取了收养人现金共计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应以遗弃罪追究李某夫妇的刑事责任,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先看以亲生子女为犯罪对象的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区别。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即出卖亲生子女以换取一定的钱财。而遗弃罪在主观上虽不排斥将亲生子女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但重在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放弃、拒绝承担自己的抚养义务为目的。所以,笔者认为,“以出卖出目的”还是“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为目的”是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关键区别。只要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而不论其是否获利或者获利多少,都应以拐卖儿童罪来定罪处罚;而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出于放弃、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目的,则应以遗弃罪来定罪处罚。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在实践中,应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抚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则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倘若行为人是受重男轻女观念得影响或迫于生活困难,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抚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最后, 就本案而言,从被告人李某、宋某出卖亲生子女的的背景和原因来看,被告人李某夫妇处在广西农村的边远农村地区,当地封建思想浓厚,观念落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且靠务农维持生活,收入很低,要抚养五个小孩确实很困难,迫于无奈,所以才产生了将第三个女儿送给他人抚养以减轻负担的主观想法。从收取的钱财费用来看,被告人李某、宋某虽然收取了1万块钱,但这笔钱并没有明显高于“感谢费”、“抚养费”“营养费”,这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宋某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从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来看,被告人李某夫妇是在了解到范某想收养孩子且家庭条件宽裕的情况下,才将孩子送出。综上,可以判断被告人李某、宋某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虽主观上并非以出卖谋利为目的,并非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予以出卖,但其主观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最后导致女孩被饿死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根据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关于拐卖妇女案件,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并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处理,对于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生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买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严重的,可按遗弃罪处理。”的精神以及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出卖亲生子女的,可视为遗弃婴儿,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认定为遗弃罪。”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宋某的行为行为构成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更准确。

  (作者单位: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邮电部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1991年7月16日,邮电部

一、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学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复杂性)、适用程度(包括应用于生产、科研的针对性,推广或采纳的范围),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生产实践有指导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有系统性,能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研究成果有较大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能推动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三等奖:研究成果有一定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行业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对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
二、软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科技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2、科技管理与科技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等体制改革的研究;
3、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与规划研究;
4、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对策研究;
5、科技法学研究;
6、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7、软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二)评审标准:
按评审项目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和方法,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比较先进的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在国内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在软科学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创见,并在国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应用于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仪表等;
2、新设计。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重大通信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并已用于生产的;
2、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已在生产中采用的。
(二)评审标准:
按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制或发展技术水平的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创新或发展,超过原有的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创造或发展,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改进,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引进的是新产品技术的话,那么生产出的新产品的主要元器件及材料的国产化程度,一等奖必须达到75%以上,二等奖必须达到60%以上,三等奖必须达到50%以上。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已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评审标准:
按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推广应用的程度的大小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程度量大面广(占可推广范围的30%以上),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较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相当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20%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具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推广措施具有一定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1%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重大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重大的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科学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通信网技术体制和标准化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通信网技术体制;
2.在标准化科技工作中,研究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包括:
技术标准;
通信质量标准;
工业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维护技术标准。
(二)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技术难度--是指完成该项任务要做大量的研究、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有所创新,而不是一般的搬用国内的有关资料或国际标准。
八、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情报服务与档案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
2.情报(档案)分析和研究;
3.情报传递;
4.情报技术与档案保护技术;
5.情报、档案理论与方法;
6.情报、档案系统管理。
(二)评审标准:
评审科技情报成果,以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审。
一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特别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意义,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很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较大,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
2.标准物质;
3.新型精密测试装置;
4.计量新产品;
5.新的测试方法;
6.计量检定系统;
7.计量检定规程。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印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010-8609170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在严格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特别要为辖区所属制作机构传达和宣讲新的管理办法,为他们释疑解惑,帮他们办理相关事务,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条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第七条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 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需进行认真查验,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二条 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
附件1: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网上报备须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和中央电视台的相关管理部门、中直制作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备案剧目要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1、各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须设置向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的专用邮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将本部门的专用邮箱地址上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备案。总局只接受各部门从专用邮箱发送的备案材料。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
  2、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此表格可以从总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申报表格须逐项填写,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
  4、广电总局发布拍摄制作剧目公示的网站是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
  5、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然后按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固定时间每月将公示剧目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发布。业界通过点击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下载、打印总局公示剧目。

附件2:

电视剧题材的分类标准

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各省级管理部门和制作机构在投拍备案办理中,须严格按下列划分的题材种类填写备案公示表格,自行设立题材名目视为无效。
  一、当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类电视剧为当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的故事内容分为:
  当代军旅题材
  当代都市题材
  当代农村题材
  当代青少题材
  当代涉案题材
  当代科幻题材
  当代其它题材
  二、现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各类电视剧为现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现代军旅题材
  现代都市题材
  现代农村题材
  现代青少题材
  现代涉案题材
  现代传记题材
  现代其它题材
  三、近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至1949年以前各类电视剧为近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近代革命题材
  近代都市题材
  近代青少题材
  近代传奇题材
  近代传记题材
  近代其它题材
  四、古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以前的各类电视剧为古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古代传奇题材
  古代宫廷题材
  古代传记题材
  古代武打题材
  古代青少题材
  古代其它题材
  五、重大题材:
  重大题材特指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文件规定的题材,根据故事内容分为:
  重大革命题材
  重大历史题材
  
附件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