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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胡明远

时间:2024-06-17 13:4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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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胡明远

【摘要】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旧税制的变化、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了全面解读。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为涉及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极大关注。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新税制的变化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粗浅的解读,以方便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人士了解和运用该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 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离岸公司”“、返程投资” 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三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2001年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
但是,因为涉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2005年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延长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
毕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大势,2006年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及区域差别待遇问题,统一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四个统一”:内外资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保,强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比如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第三十条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第三十四条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等。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从立法层面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比如第二十八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规定。其他各项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无不体现税收的调空引导作用。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国际上税制发展的最新经验。比如第二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充分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再分配手段的作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确定税负。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比如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汇总纳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概要
《企业所得税法》共8章,60条:
第1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规定了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情形、优惠措施等作了规定。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及扣缴人义务、扣缴办法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强化反避税手段,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4条,对过渡性优惠安排、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四、新税制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纳税人的变化
1、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规定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同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其就境内外所得纳税;依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或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二)关于税率的变化
1、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①理论税率均为33%;
②对一些特殊区域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4%(主要是沿海经济开放区)、15%(经济特区及经济开放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
③设在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对特定区域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④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之间,含10万元)、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二档照顾税率等;
⑤内外资实际税率不同,区域差别也较大。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