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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李红军

时间:2024-07-22 01:2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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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李红军


内容摘要:司法认知是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实践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经过长期发展,已构成证据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对于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比较粗糙,本文拟对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检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司法认知 司法解释 建议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过这样一个具有相当典型性的案例:一家软件公司(下简称软件公司)经过长期的努力、投入大量资金开发了一种智力游戏软件,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的软件市场上销售,在公司所在地获得了良好的销售反应。然而,投入市场不到几个月,该软件的销售量急剧下降,经该公司调查,发现当地的许多家销售商正在销售该游戏程序的游戏软件,价格低于原版几十倍,而该盗版软件来自一家音像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盗版公司)。为了取得证明该盗版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的证据,软件公司派其工作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与其洽谈购买大批量盗版的事宜。后软件公司凭借记录交易过程的录音资料、合同以及付款发票等证据将盗版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软件公司胜诉。盗版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软件公司构成“诱使地下公司侵权”,收集证据过程违反程序为由,不予采纳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二审法院此时面临两难的境地,如果判决侵权成立,则证据不足,如果判决侵权不成立,又违背了起码的事实,伤害了实体正义。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判决盗版公司构成侵权,但对该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未阐明任何理由。显然,从法理上讲,二审法院的判决证据是不充分的,违背了证据法。
那么,二审法院是否有其他办法来解决本案的难题呢?笔者认为,如果依照司法认知的理论,该盗版公司制作的盗版软件在当地市场大量低价销售,其侵权事实已构成一种无可争执的显著事实,法官只要稍作调查即可获知。依据司法认知规则,法院对此事实应当直接确认,软件公司无须举证,二审法院也能在判决理由中阐明其认知,避免出现 “无理判决”。
众所周知,盗版行为在我国得以恣意横行,正是因为受害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收集证据证明盗版行为及其侵权事实,这显然有悖于追求公正合理的法治精神。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确立司法认知制度,将极大地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并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抑制盗版行为。

一、司法认知概要
所谓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系译自英文的judicial notice,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这句古老法谚。对于该概念的定义,目前国内权威的观点是李学灯先生对司法认知下的定义——认为司法认知即是法院对于应适用之法律或某种待认定之事实,无待当事人主张,亦予斟酌[1]。根据该定义,司法认知有以下几个特点而与免证事实、自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和公证的事实相区别:
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审判机关,法院依职权对特定事项进行司法认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特定的事项采取司法认知,但没有自行采取司法认知的权利和资格;司法认知的对象是特定事项,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应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司法认知的效力是绝对的。虽然在法官决定认知前,当事人有权对认知的适当性及其内容提出异议,但是,一旦法官对某事项采取了认知,就排除了当事人运用反证将其予以推翻的可能性,而只能向上诉审或再审程序寻求纠正的机会[2]。
综合这些特征可以看出,司法认知本质上是法官的一种职务行为,是法官运用审判权直接对事实和法律予以认知的行为。正如摩根所认为的那样,“法官的职责是解决当事人间法律关系遭受影响的争执,此种争执,或为法律问题,或为事实问题,或兼而有之。”[3]
学者认为,司法认知所以成为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于司法认知具有多方面的价值,特别是司法认知规则可以缩短和简化程序,符合程序效益性的要求。一方面防止当事人滥用职权,拖延诉讼,另一方面使法院将有限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到需要查明的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4]

二、对我国司法解释上司法认知的相关规定的检讨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没有司法认知这一概念,相关的内容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2 年发布的《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 75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对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本条规定虽然没有使用‘司法认知’一词,但‘当事人无需举证’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上述五种事实,因此,本条从另一个侧面规定了司法认知,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规定。”[5]在此,论者混同了司法认知与自认、推定、预决事实、公证事实,另有学者认为,我国从立法的角度直接将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司法认知的对象,在中外各国的立法例中实属鲜见,可谓是一种创举。[6]实际上,上述《意见》的规定中只有(2)才是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而(1)是关于自认的规定,(3)是关于推定的规定,(4)是关于预决事实的规定,(5)是关于公证事实的规定。关于司法认知与自认、推定、预决事实及公证之间的区别,已有学者进行了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7]。
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有两个明显的缺陷:其一是使之与当事人的承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和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等相并立,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表明我国实践中对司法认知概念认识不清,反映出相关理论的研究不足;其二是将司法认知的内容放在当事人无须举证的范围内加以规定,没有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认定事实或法律的方式,没有认识到司法认知是一种法官的职务行为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9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们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与1992年《意见》相比较,其突出的特点是规定对于除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外的无须举证的事实,当事人举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不得直接认定。这一规定表现出司法实践中已经认识到对自然规律及定理的直接认定与对其他五种事实的直接认知在效力上有明显的区别,具有绝对性,不能被反证推翻。
虽然作了这样的区分,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仍然没有脱离1992年《意见》的窠臼,具有与1992年《意见》完全相同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规定》)第68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行政诉讼证据》68条与前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其突出的特征是强调“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也就是说法院依职权予以认定,这一规定已经揭示了司法认知的本质--------一种职务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据》68条的规定已经初步具备了司法认知的特点。
通过对以上三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认知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68条的规定已初步具备了司法认知的特点,但总体上来讲,我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上仍然没有规定司法认知制度,相关规定有很大的不足,其表现如下:
1、《行政诉讼证据规定》68条仅仅是针对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方面,仍然是将具有司法认知性质的内容纳入无须举证的范围里加以规定,使之与当事人的承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和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等相并立, 未能认识到司法认知作为一种独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2、这些规定内容非常有限,对司法认知的程序、效力都未能有所涉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无法对司法实践进行有效的指导,司法认知也因此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002年的《规定》仅管规定了法庭作为认定的主体,但是使用的是“可以直接认定”的立法语言,因此从反面解释,法庭也可不 “直接认定”,这就使司法认知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庭的裁量,法庭没有必需认知的义务,从立法上讲没有规定必予认知事项,从实践上讲可能产生法官滥用职权的可能;
4、就目前三个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法律的认知作任何的规定;
5、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任何与司法认知相关的规定。
三、建立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
由于司法认知制度具有重大的制度功能,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完整的司法认知制度。而要建立该制度,笔者初步认为以下几个方面致为重要:
第一、充分认识司法认知制度的价值,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司法认知和无须举证两项制度,从而明确司法认知与自认、预决的事实及推定等概念的区分,明确它们在效力、程序、适用范围上的差异, 以使其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需要明确规定司法认知的对象;
笔者认为必须明确司法认知的对象,首先是需要将法律纳入司法认知的范围,同时区分必予认知和可予认知,使司法认知的适用规范化。
就司法认知的法律事项而言,笔者认为需要根据我国的法律的形式和效力的不同,首先同时规定司法认知的对象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然后进一步区分不依申请必予认知的对象和依申请必予认知的对象。其中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地方法规和规章所以应当规定为依申请必予认知的对象。是因为在中国法的渊源中,地方法规和规章是一种数量极其庞大的法律渊源,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并经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后在不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属于广义的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对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法官应当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能的调查手段,包括寻求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援助,来确定应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而且,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信息交流与传播手段的不断进步将使问题变得愈来愈简单。但鉴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规章的数量庞大,要法官一一知悉实属不易,但适用法律乃法官的义务之所在,法官绝不可以此为由推卸其责。所以,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规章的必予认知,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条件。尤其是当法官审理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时,有时需要适用外省(或市)的地方性法规,此时更需要当事人提供申请甚至相关资料以协助法官为正确的认知活动。
2、别行政区法律是一类特殊的法的渊源,既不同于我国一般地方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不同于联邦制下的州法律。而且,从渊源上讲,也具有其复杂性。香港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其法律渊源不中判例法更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澳门和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但也一般地承认判例法的效力,这与内地的作法有所不同。笔者以为,当案件涉及特别行政区法律时,实际上类视于涉外案件,应当参照国际冲突法首先选择准据法,然后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对待。其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不依申请必予认知的对象。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其基本法相抵触或经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修改外,以及区立法机关新制定的法律,均归入依申请的必予认知范畴,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法官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资料。至于区内其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则属于可予认知的对象。
3、显著事实应当规定为依申请必予认知的事项;
一项事实是否显著,判断标准并非总是很明确。显著事实的判断应以一般公众的认识为标准,并且将其限定在审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具体地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在该区域内为大多数人所知悉;其二是审判人员亦知悉且认为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之所以作此严格规定,源于针对必予认知的对象,必须保证其绝对的客观性。作为法官来说,他同时具有一般公众和特殊裁判者的双重身分,要求他在审理案件时完全站在一般公众的立场做出判断,客观上不太可能。而且,一般来说,已为一般公众所知的事实,法官更应知晓。当然,也不排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对于确系在某一区域为众所周知、不存在争执的事实,唯独审理该案的法官不知,这只能说是法官的失职,对此可有当事人提供适当的知识,以辅助法官取得必要的知识,从而加以认知,然而此处的提供适当知识,并非担负举证责任,而是提请法官注意而已。对于显著事实,因其种类繁多,丰富多彩,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求法官对此一并加以注意,未免过于苛刻,因此针对显著事实,一般要求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鉴于显著事实属于在审判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被绝大多数人所知悉的普通知识,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申请,法官就必须予以认知。
4、习惯应予司法认知,但宜规定为可予认知的对象;
习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相当的规范功能,特别是在一些民事纠纷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比如《合同法》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因此在案件涉及某些习惯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习惯内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知。当然,由于习惯各地不同、数量庞大,要求法官一一知悉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
第三、需要明确规定司法认知的程序;
规定司法认知的程序有利于避免司法认知的随意性,而违反程序的司法认知应被视为无效。笔者认为司法认知的程序中,以下两个方面是必须加以规定的:
1、告知程序;
创新载体 落实责任 注重实效 深化创建

赵德胜 林廷灶 林书设


  屏山乡是典型的高山区农业乡,政府所在地海拔1040米,距县城22公里,全乡土地总面积102.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422亩、山地面积15.3万亩、林地面积6.1万亩,茶园面积9700亩,90多家茶厂,12个小型电站,2家工业企业,总人口1.5万人,设13个行政村,94个村民小组,3586户,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是茶业。2007年被市综治委命名为“平安乡”。今年来,该乡按照各级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载体,增强活力,进一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发生刑事案件11起,破10起,破案率达90%,比降9%,查处治安案件2起4人,比降300%;全乡发生矛盾纠纷5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6%,比降8%,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发生群体性纠纷上访;三年来,刑释解教人员26名,安置率100%,帮教率100%,无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社会安定稳定。

一、主要做法

  一是以综治和平安建设为已任,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县委把屏山定位为茶叶核心区,如何把茶叶核心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县委政法委书记赵德胜提出“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的“三乡”要求。首先,强化组织建设。各行政村配备了综治协管员,各自然村配备了综治联络员,建立了以各生产小组为单位的中心户长,各中心户长建立了各自的联防户,形成了乡、村、组、户的平安建设组织网络。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全乡签订责任状22份。第三,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综治委每月拟定工作任务,实行当月考评。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落实经费6.2万元,屏山警务室重新装修投入资金10万元,治安巡逻队配备了小车。

  二是以南音文化演出为载体,采取“四种形式”,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一是“五个一”活动进村入户。每户张帖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专栏,每个自然村至少要有一条固定标语,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二是南音文化进祖祠。以民间组织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用快板、三句半、表演唱、清唱等形式,以南音腔调在每年庙会祭祠庆典活动演出,农村祭祀活动成为传播平安文化的聚集地。通过这种平安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三是普法宣传进大院。利用农民的休闲时间,在农民文化大院播放“农村普法案例释法”,形成了农民讲案例,学法律,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运用了法律,这种形式,丰富了农村的文化生活,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农民茶文化进农户。在创建平安家庭活动中,茶产业成为农户致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渠道,在增加经济收的同时,走依法致富之路;在种茶管理上,采取“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技术制作有机茶,在茶叶一条街开起了直销店,农户喝了安心茶——平安茶,成为现代农民的时尚。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参与率,群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同时在当地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

  三是以恢复派出所功能为着力点,开展“三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屏山公安警务室正式恢复派出所功能并配备了3名干警和2名治安协警。一是开展严打专线整治。今年来,通过开展调查、布控和设伏,连续发生8起连环案告破。6月6日在群众的协助下,在屏山乡美阳村抓获广西籍骗婚、上网逃犯3人,屏山警务室在恢复派出所功能后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制定《屏山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消除社会各种矛盾,今年来无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善。三是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中学、学区继续聘请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在校内组织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在校园内外加强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四是以学习贯彻“枫桥经验”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三种调解制度,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今年来,接待信访件3件5人,主要反映1991年乡政府土地法执法行为、泉三高速公路补偿款发放问题,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疏导,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半月一排查、每月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今年排查矛盾纠纷53起,村级调处41起,乡调处12起。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靠前指挥,做好思想转变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同时加大调处矛盾纠纷积案。
五是以“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平安创建活动,采取四项措施,预防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治保会、调委会、帮教小组在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又配备了综治协管员、综治中心户长,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力量,整合防控体系的组织和人员的资源。4月8日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并启动签字仪式,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万民参与即:开展了平安共建万民签名仪式,发放了1万多份“共建平安屏山致万民书”。组建了由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同志组成的“夕阳红”普法宣传队,把平安建设内容编成快板,通过南音文化在庙会及各种节假日在全乡巡回演出6场次,占领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广泛宣传“平安屏山”建设;千户联防即:将全乡每20户村民组成一个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共同防控防盗,并成立了内洋村党员“110”治安服务队,加强治安巡逻,有效预防了各种事件的发生,实现了群防群治的目的;百企共建即: 发出“百企共建”倡议书,通过缴纳会费,联合102家乡内企业签订了平安建设责任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百企共建、共保平安的长效机制。在全乡形成了万民参与、共建共享“平安屏山”的良好局面,为茶乡的发展提供了和谐平安的环境。“百、千、万”活动被县政法委以正式文件下发在全县推广。在开展这项活动中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开展普法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根据乡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每月一法”活动,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发放到全乡群众手上,同时把该项普法工作列入每月驻村工作考评中,与其他驻村重点工作同考核、同考评。在1、5、9计生每轮首月,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开展计生访视活动,开展《计生法》宣传,发放《计生法》基本常识12000份;秋冬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全乡森林区域和村醒目地方标明《森林法》通俗方言警示牌,并组织干部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在农闲期间广泛宣传《土地法》、在土地法宣传活动月,到屏山街道开展全国第十七个土地日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提纲3000份。抓好屏山、内洋、美阳村“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二是开展“五进企业”活动。今年4月8日,乡综治委牵头组织成立了大田县首家平安共建理事会,即“平安屏山共建理事会”,制定了理事会章程,采取综治委成员单位与企业共建的形式,开展共建平安活动。本公司在共建活动中,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防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重点人群管理等“五进企业”,成立了创建平安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共建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了厂区保安治安巡逻、职工法制教育、流动人口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措施,建立了“五册五薄”:即创建平安企业领导小组花名册、治安小组花名册、调解小组花名册、义务消防队花名册、企业员工花名册;调解记录薄、治安巡逻记录薄、治安信息报告登记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薄、外来人口登记薄,与企业共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等重点对象的教育管理,制定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制度及登记表,加强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共同做好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共同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加强厂区的治安巡逻,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同时,企业通过开展联谊活动,每季度定期召开共建小组会议,沟通情况,增进友谊,共保平安。今年来,全乡企业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治安案件,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开展“三进家庭”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平安家庭”达标率,在活动中,该乡注重在强化“四进”措施上下功夫,做好对残疾、贫困、刑释解教、有矛盾纠纷等23户待创家庭的帮扶工作。(一)是党员致富链活动进家庭。即以“帮信息、帮技术、帮资金、帮生产、帮经营”为内容,一位党员联系一个贫困户,再联系一个有技术、会经营的种茶专业户组成“致富链”,一头“链”住种茶专业户,一头牵着贫困户,党员在中间发挥带头、纽带、传帮作用,通过种茶专业户将种茶、制茶技术,帮带销售经验和“猪—沼—茶” 生态循环经济技术等传授给贫困户。全乡已结成“党员致富链”70条,带动124户种茶专业户参与帮扶活动,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资金8多万元,送科技信息28条,使124户贫困户脱贫致富。(二)是救助活动进家庭。村妇代会主任与乡妇联、民政办的同志一同深入村里的“留守儿童”家庭,着力为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将村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列入低保,解除生活的后顾之忧;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和残疾人活动,安排他们到茶叶公司上班,使他们的家庭收入得到明显改善,还帮助残疾和贫困家庭的8名儿童解决了就学问题。(三)是帮教活动进家庭。组织人员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26名,成立了26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了帮教活动,18名人员开发茶山,8名人员办了茶厂,8名人员劳动力得到转移,预防了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四是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该乡认真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对非法宗教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的防范工作。目前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除了开展四项活动以外,还开展了“一区二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乡社会安定稳定。

  六是以安全监管为根本,开展“四项预防”,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一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该乡对茶厂、电站、工业企业、石料场,多次组织人员对茶厂、石料场、工业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技能培训,防止了因违规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二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该乡道路崎岖,坡度大,路面峡窄,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党委、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从乡政府到各村的主干道都铺设了水泥路面,并在各危险路段设置了交通警示牌。同时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是济阳乡、德化县春美乡、屏山乡地界的结合部,该乡与周边乡镇开展了周边联防联调活动,共同组织人员与六角宫治安巡逻队一起到六角宫周边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合法船只的有效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三是预防发生火灾事故。该乡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住分散,再加上长期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针对多变天气,政府和电力公司对屏山老化线路进行电网改造,并组织人员巡查,防止发生火灾和人员安全事故。四是预防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对屏山街道液化汽和民用爆炸物品加大巡查力度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上半年,该乡加强安全监管力度达到“四无”,即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发生交通事故,无发生火灾事故,无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

二、几点体会

  一是明确责任创平安。该乡平安建设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屏山建设成为茶叶核心区,为核心区的茶产业保驾护航,为建设“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在保障机制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组织网络作用,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建平安。明确责任是抓好平安屏山的关键。二是发展经济促平安。屏山经济发展,反过来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屏山致力发展万亩生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发展“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开展“党员致富链”活动,发展茶叶产业,茶叶一条街,茶叶网站。发展茶叶经济是建设平安屏山的目的所在。三是创新载体建平安。今年我乡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成立平安共建理事会,恢复派出所功能,开展夕阳红普法宣传、学生带法回家活动。解决了近几年平安建设的“瓶颈”问题。通过启动“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的签名仪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创新载体是建设平安屏山的动力。四是特色文化颂平安。通过当地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与当地的南音文化、祖祠文化、茶文化相结合,用各种唱法在当地巡回演出。这种平安文化的形成是持久开展平安建设的必要条件。五是以人为本保平安。以人为本是建设平安屏山的根本。通过建立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公路、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茶叶产业的扶持政策出台,屏山干部群众原有的思想意识、经济意识、社会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执行股权中法律程序的应用

马洪玲


  改革发展到今天,利用资本进行收益,及股权运作逐渐成为经济社会的基本属性之一,随之也为执行工作增添新的内涵。自《执行规定》颁布关于执行股权的规定后,最高法院多次对执行股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批复,规范和完善了执行股权的实践工作,特别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执行股权作出了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了执行股权的立法体系。但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实践的指导意见,在执行工作中,要特别注重执行股权的程序,以维护执行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一、冻结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性执行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对股权的执行,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对股息冻对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则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二)对股权本身也可采取冻结的措施。《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及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同时要通知工商登记新闻记者,以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冻对。对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送达,以限制股权的转让。
最高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执行股权作了示范,同时还涉及到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结的数量应以股权持有人的债务为限,不能随便扩大。

二、通知

(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告知全体股东,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征得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要提出注意的疸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在转让时,应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的有关埃塞俄比亚转让,如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转让,法院则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通知合资他方有关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并针对合资他方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给予解答,并要求合资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并通知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在确认被执行人除在此企业的股权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强制转让,但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三、变价

  变价是执行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最终保证。变价这一环节是执行股权最关键的一个程序,无论股东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必须掌握准确。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估时应注意的意表 :第一,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第二,所选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条件必须具备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防止人为将股权价值低估或商估,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第四,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面评估,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

四、转让与变更

  转让是执行股权的唯一方法,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还股权抵偿给债权人,都属于转让。执行股权的转让可分为自行转让和强制转让。(一)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应在人民法院的允许并监督下进行,将所得收益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强制转让又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可采取用股权抵偿债务的方式直接强制转让,也可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强制转让给他人。(三)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盗公司股权时,应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直接强制转让。(四)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采用的是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强制转让。(五)执行合资企业股权时,强制转让股权,应注意按照合资企业法律的规定,争取合资他方的同意,在其不同意又符合强制转让的条件下,才可转让,但应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强制转让后,法院应下裁定予以确认,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企业的股东名册也要相应记载变更事项。对合资企业,还要重新签订合营协议,修改合资合同和企业单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受让人可依据法院转让确认裁定,依据《公司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维护其权益或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作为,以维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