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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新形势下公安刑侦工作水平/王泗友

时间:2024-06-16 10:4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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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新形势下公安刑侦工作水平

王泗友

党中央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提出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次活动与时俱进,高瞻远瞩,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抓住了党的建设的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要求。是一项深谋远虑的历史决策,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公安刑侦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履行公安机关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就要深入贯彻全国“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精神,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安刑侦工作水平和队伍战斗力,全力维护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深刻领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实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精神上来,真正承担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继领导干部“三讲”教育、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活动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的一项伟大工程,全体党员必须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切实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扎实实、脚踏实地、雷厉风行地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准确把握党对执政形势判断,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体现了我们党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说明党对执政形势的把握更加准确。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党员,要运用我们党坚持经常性教育同适当的集中教育相结合的重要经验,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体党员,努力把广大党员锻炼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把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出来。进一步强化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捍卫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定不移地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准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特别是近年来在抗击“非典”、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侦破大要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我们全体党员冲锋在前、吃苦在前、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了共产党的先进性。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队伍也不同形式地存在一些与共产党先进性要求不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个别党员、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论素养不高,依法办案能力不强,作风不实,不同程度地存在“冷、硬、横、推、拖”现象;综合素质不高,驾驭复杂治安形势的能力不强,不善于处理和解决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开拓意识不强,工作思路不清晰,办法不多,路子不宽,措施不硬等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加以纠正和解决,要通过这次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党员整体素质,走在时代前列,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安机关担负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始终牢记并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作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始终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加强推进“建设平安重庆、创建平安区县”的重要保证。“建设平安重庆、创建平安区县”是市委和市政府提出的宏伟目标,使命光荣、任务艰巨,需要全体党员共同、积极参与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党员的创造力和战斗力,突出主业,严密各项治安管理,狠抓侦查破案,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全国“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精神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抓住工作重点,紧密联系实际,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准确把握党的执政方式,努力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我们党执政55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反复说明,社会要想保持长治久安,必须保持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必须保持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必须保持每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的“刀把子”,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直接反映着党的执政地位、执政水平和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就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了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实践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所有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中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


二、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突出主业,求真务实,进一步认识专业职能和攻坚克难的关系,重点加强刑侦专业工作和队伍建设,构建大侦查格局,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我国现阶段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威力所在,是公安机关履行三大政治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刑侦队伍作为一支攻坚克难、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必须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分体现快侦快破、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专业职能。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稳定全局,紧紧盯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重特大案件,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整合大资源,建设大侦查,掌握主动权,打好进攻仗,大力强化侦查破案能力,有效地维护了全市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的平稳。

(一)不断增强打击刑事犯罪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求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不断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要把研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作为重要的前置性工作来抓,坚持认真分析、深入排查、周密论证,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最新变化和动向,始终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要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治安问题;什么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和改进打击工作思路,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严打”专项行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及时治理整顿治安秩序混乱的重点地区和场所。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确保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二)大力加强刑侦基础工作。刑侦基础工作是整个打击破案的根基,对打击破案起着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提供线索的重要作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刑事特情和刑事侦查技术是刑侦基础业务建设的“三大支柱”,是全面提高刑侦工作整体战斗力的根本性工作。目前,我们刑侦基础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运用刑事技术勘查现场、运用刑事特情开展刑嫌调控和运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能力不高,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因此,全市刑侦系统要把刑侦基础建设摆到重要日程,通过狠抓刑侦基础业务的“三大支柱”建设,带动日常侦查破案工作,提高打击破案的质量和效率。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要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打破区域和部门的界限,加强情报信息资源的整合、分析,逐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切实为侦查破案提供快速准确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为犯罪预测和侦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向。刑事特情建设工作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广泛物建能够渗透到社会各层次、各行业、各角落的特情队伍,精心培养和发展尖子特情、专业特情,不断提高刑事特情发现线索和获取证据的能力。刑事侦查技术工作要增加科技含量,增强运用科学技术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现场勘查技术能力和提取、利用痕迹物证的水平。只要把刑侦“三大支柱”基础工作做深了、做细了、做实了、做好了,就能大大加强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战斗能力。

(三)积极探索多元化打击犯罪的工作模式。近年来,虽然我们在打击犯罪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发现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仍然不强,未破的积案不少,有大量的作案人员漏网,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公安基础工作和科技优势,强化主动进攻的意识,打破“等案上门”的滞后型工作模式,在打击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上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从人、地、物、事中发现线索、打击犯罪的多元化工作模式。刑侦部门要强化打现行的能力,积极组织多群多路的实战小分队,在案件高发时段、多发地区和重点部位,主动出击,加强便衣出探,强化阵地控制,通过对可疑人、可疑线索、可疑物品的查控,有效打击突出的犯罪活动,达到抓一人挖一伙,破一案带一串的目的,把大量的犯罪遏制在预谋阶段,努力提高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要继续坚持市局、区县分局两级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督导,专案专办,限期破案。继续落实“命案必破”工作机制、破案追逃机制等刑侦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的攻坚力度,努力做到发生一起侦破一起,切实推动整体侦查破案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加强各个层面的专业化建设。没有专业化的公安刑侦队伍,就没有优质高效的公安刑侦工作。在加强刑侦建设的过程中要强化攻坚力量的组织,搞好专业化建设,形成不同层面、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拳头攻坚力量,要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建设一支能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专业化队伍。在刑侦系统,要不断完善刑侦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刑侦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运作模式、保障方式,切实解决画地为牢、形不成打击拳头的问题;要搞好专业化“便衣出探”建设,强化秘密侦察的专业化手段,形成处处有“便衣”的打击局面;要不断强化预审深挖的职能任务,搞好侦查环节与审查环节的有机配合,切实解决好重侦查、轻审讯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侦查破案线索和打击犯罪的成果。

(五)坚持科技强侦,发挥高科技优势,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实现“命案比破”。一是快速反应,协查协办,是命案必破的关键。命案是超常的案件,侦破命案要有超常规的先期处置措施,出警迅速,决策果断,只有这样,才能抓住稍瞬即逝的破案战机,掌握破案的主动权。二是强化现场勘查,揭露证实犯罪,运用指纹信息和网络技术破获大案。按照市局有关于加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规定,实现现场勘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运用DNA等高科技手段认定作案人,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利用技术侦察手段获取犯罪信息查破命案,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多策并举,灵活侦查,是命案必破的有效手段。一要启动“社会联动制”,动员群众参与,协助破案追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是公安工作长期以来的光荣传统和作风。发挥技侦手段优势,攻大案,追逃犯。技侦手段对于侦破大要案件、追缉重大逃犯,具有无法替代的独特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启用“特情建管制”,充分发挥特情在侦破命案中的作用。在破案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刑事特情的作用,适时物建调用使用特情潜水作业,在案件难以继续深入时,有时会起到柳暗花明的效果。三是切实加强“科教强侦制”,努力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利用技术侦察手段获取犯罪信息查破命案,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开展政策攻心,动员亲属送亲伏法。犯罪嫌疑人制造命案后亡命天涯,惶惶不可终日,不仅给本人、也给家人带来很大的痛苦。我们积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做工作,宣传法律,开展政策攻心,获取犯罪分子线索。命案必破是公安工作的旗帜,是方向,是动力,我们将以求实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作风作保障,一如既往地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力争取得命案必破的全胜,让党和人民满意、放心。

(六)充分履行四项职能,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打击、防范、管理、服务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衡量我们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的重要方面。一是打击要有力。要坚持严打方针,不断研究打击方式、方法和策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和破案会战,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决不允许其坐大成势。因地制宜地开展打击盗窃、抢夺、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其上升的势头。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各类犯罪。二是防范要到位。在当前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巧借民力是防范工作的关键。要逐步推行110、122、119三台合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勤务制度,构建起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以巡警、交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加强以派出所为龙头的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增强公安机关在动态、开放的社会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三是管理要科学。要按照社会化、群众化、法制化、效率化、简捷化的要求,科学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该严管的要严管,该限制的要限制,该放活的要放活,不能以审代批、以批代管、以罚代收。当前,特别要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监督、检查、管理,及时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内部单位和单位内部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加强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四是服务要创一流。要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网络化办公,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的“软环境”,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着力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公安刑侦队伍。


当前,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落实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各项公安工作,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心系人民、关心群众,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的疾苦急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先于一切,使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群众要求并落到实处。在工作中,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公安刑侦队伍。

一是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在工作中,有了一个好的精神状态,才能攻坚克难。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党委、政府的要求越来越严。因此,我们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正视公安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地贯彻全国“二十公”、市“一公会”精神,奋发进取,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要学习任长霞做人,普普通通、堂堂正正;学习任长霞做事,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学习任长霞为官,清清白白、尽职尽责。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善于抓典型,创特色,打造精品名牌,培植和推出一批在全市、全国叫得响、有影响力的先进集体和优秀民警,进而提升全市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要选准“一把手”。治安先治警,治警先治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选好“一把手”,特别是区县公安局长、刑警队长、派出所所长、基层科队长。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廉洁、讲实干、讲风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述职述廉制、诫勉谈话制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驾驭全局的工作能力。再次是领导班子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取长补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只要是下决心做的事,就一定要办成。

三是要有一个好的工作思路。一个地方的公安刑侦工作能否打开局面,不断发展,与工作思路的谋划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开阔视野,开动脑筋,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打破旧的条条框框,审时度势,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谋划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发展之路。要理清工作思路。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围绕市局党委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研究、探索如何开创新时期公安刑侦工作新局面的措施。要明确工作目标。要研究分析自身的工作底子和目前所处的位置,制定一个符合规律、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经得起检验的目标。要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一个好的机制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我们要建立、完善责权分明的领导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制、井然高效的内务管理工作机制、面向实战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严格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赏罚分明的奖惩激励机制,切实提高队伍管理能力和水平,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四是要有一套好的管理办法。管理是永恒的主题。要建立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单位的管理。要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借鉴企业管理的一些方法,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优化配置公安机关的人、财、物资源。要坚持按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要加强刑侦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重要政治优势。要克服过去单纯强调从严治警,单调的进行说教的思想工作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把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典型教育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人、激励人、鼓舞人的作用。如果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家,把理说透了,我们的民警就会敞开心扉,把话谈开,把气理顺,从而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共识,增强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从严治警。要以解决民警职务违法违纪为重点,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折不扣地执行“五条禁令”、“四个坚决”等规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严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清除一批害群之马,整顿一批落后所、队,调整一批不合格的基层领导班子,树立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硬气”和发现问题后绝不护短、一查到底的正气,努力遏制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事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方针,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新技术、实现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行业(系统)和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专业技术知识,承担本行业(系统)重大科研课题,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专业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本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锻炼,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主要是运用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努力学习和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
第六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可采用短期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学术会议、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和自学活动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还可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为主,但脱产学习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门、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组织,确保落实。

第三章 基地和条件
第八条 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各类干部培训中心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广开学路,提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企业和学术团体联合办学,跨省市、跨国联合办班。
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九条 实施继续教育,除配备少量的专职教师外,可聘请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学和科技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条 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沪人〔1992〕54号文执行。
提倡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以增强继续教育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做到有场所、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并根据实际和可能,承担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办学资格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安排和管理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督促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后更好地为本单位
服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参加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章 管理和制度
第十六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举办国内外继续教育学术
研讨会、交流会及研修班,组织交流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先进,负责本市高级研修班的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各委、办、局、区、县的人事部门是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会同教育、科技等部门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制度,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组织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予重视,搞好统筹,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继续教育作为整个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以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工作中运用所获得的知识与技能作出一定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和奖金、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委、办、局、区、县的人事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规定执行。



1993年4月14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的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能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咨询;
  (二)对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各种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况的举报;
  (四)对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急、难、险等问题的求助;
  (五)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对党委、部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引导来电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条 政务公开电话受理办法:
  (一)受理。涉及国计民生、担负抢修抢险等紧急任务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其他单位视本单位实际自定值班办法(报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备案),全面受理市民的咨询、投诉、批评、建议等。值班人员要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二)办理。直办:对咨询中个案的批评、建议、一般求助等,直接用电话及时答复,紧急求助直接用电话办理。转办: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受理后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要求其限期反馈。特办:对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解决难度较大的求助,填写《政务公开电话交办单》,以专报形式报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派人员协调办理。
  (三)反馈。承办单位(部门)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事项交办部门或投诉人。直办中的批评、建议、求助要当日反馈;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单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属电话交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情况紧急的,要随时汇报情况。如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主动向市政务公开电话室说明情况及原因。
  (四)监督。政务公开电话办理过程接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五)归档。建立各级归档制度。对受诉办理的登记本、转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要分类建档,方便查核。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立政务公开电话网络,市政务公开电话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和开发区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一级成员单位。
  第五条 一级成员单位承办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交办事项,接受指令性联动。
  各单位应当公开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受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来电诉求。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办公室设置工作机构,明确主管人和经办人;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帮助本部门和系统内下属单位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结果填写清楚。同一交办单有两个以上事项的,或注明有附件的,报告时不遗漏。群众满意程度由承办单位征求来电人意见后填写,无来电人意见的,要作出说明。
  (二)先由一级成员单位承办,后又转交下级机构办理的,一级成员单位应对其下级机构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后再向市政务公开电话室上报。
  (三)反馈办理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要一致。办理结果上报时,须由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并经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应视情抽查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核实来电人的满意程度。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逾期未予办结且无报告说明的,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应催办,并予记录;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可发回重办并记录。催办和重办情况记录作为考核成员单位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必要时,报请市政务公开电话领导小组批准,政务公开电话室可请新闻舆论部门对成员单位办件情况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与交办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反映人。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在接到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反映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工作联系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来电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反映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清楚、准确;
  (三)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第十六条 来电人妨碍和骚扰政务公开电话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教育批评;情节严重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5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