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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里亚的刑事证据法思想/秦德良

时间:2024-06-28 16:2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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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里亚的刑事证据法思想

秦德良


摘要:贝卡里亚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无罪推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据法定、证据公开、查证有时间限制、证明标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方面。

关键词:贝卡里亚 刑事证据法思想


贝卡里亚是近代刑事法学的创始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不仅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称、无罪推定、刑罚温和、及时、公开、必需的原则,而且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

贝卡里亚在讨论刑讯问题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P31]这就是刑事法学发展史上著名的无罪推定思想。这一思想继承了启蒙运动提出的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思想。虽然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进路论证无罪推定具有先天的局限性,但无罪推定本身从提出开始就从理念上开创了保障刑事被告人权益的先河,成为近代刑事诉讼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标志。在贝卡里亚之后,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逐渐向保护法益(惩罚犯罪)与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并重方向发展。由于无罪推定在价值层面上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慢慢地在技术层面上或者说在证明责任方面,演变出了刑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自证其罪的原则。因此,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思想为刑事证据法的文明化、人道化奠定了基础。

二、证据种类:人证与物证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提到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人证、物证。人证是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人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一)证人证言

第一,证人的资格: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的判断:“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P22]

首先,“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其次,“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

再次,“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忤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行诬陷要容易得多。” [1][P23-24]

第三,为了有助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贝卡里亚认为,“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被认为是无辜的。”[1][P23]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表现。贝卡里亚从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出发,对口供取证中的提示性讯问、宣誓、刑讯进行了分析。

第一,反对在提取口供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提示性讯问

所谓提示性讯问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作出直接回答。在贝卡里亚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罪犯作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 [1][P27]

第二,反对在回答讯问之前和讯问中止后要求被告人宣誓

贝卡里亚认为,要求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之前必须宣誓以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与人的自然感情相矛盾,“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行为变成义务;好象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此,每个法官可以为我作证。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 [1][P29-30]

同时,贝卡里亚还反对这样的规定:“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的交代,只有经中止刑讯后的宣誓加以肯定才生效。”[1][P34] 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进一步刑讯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人民法院对于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现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联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当向银行出具正式公函,由银行行长(主任)指定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阅人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能借走。人民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
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问题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银行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
副本),银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与银行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债权债务、偿付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银行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如实介绍被告单位的经济状况,并应就如何偿还欠款提出合理建
议。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应当按照首先保证支付职工工资、提取大修理基金和缴纳国家税款,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兼顾其他欠款的原则通盘考虑,实事求是地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该项欠款应予偿付的期限,对于立即偿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期偿付或
者分期偿付。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的偿付期限内,被告单位应自动履行,被告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只要被告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当日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可付的,银行应主动通知人民法院
,并根据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尽快予以扣划。被告单位在外地,需由其开户银行扣划存款的,应委托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向被告单位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由该银行按通知要求扣划存款。
目前,国家正在健全法制,加强经济司法工作。银行和人民法院都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利用国家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各自采取不适当的手段,使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得不到正确处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以上各项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12月28日
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刘成江


  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犯罪现象有增无减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198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占15%,比1987年增加13.79个百分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 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例如,北京市2002年8月宣判的“蓝极速网吧”放火案,被告人因对网吧服务员不满而起意报复,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名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另外,还有一参与放火者不满14岁。
  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生作案从1984年的31149人上升到1993年的84863人。1995年,河北省共抓获16岁以下的案犯2235人,比1991年上升了近50%,而小学生犯罪人数上升了78.5%。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犯罪类型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对某市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批捕犯罪嫌疑人数据调查:在14岁至18岁的全部61人中盗窃犯罪人数为28人,占总数45.9%;抢劫为23人,占总数37.7%。陆某是一名在校生,以前成绩优异,可自从迷上电子游戏后,一学期上课的时间不超过十几天,整天在游戏房里打游戏,后来为了支付游戏花费,竟然偷盗同学家里2万多元钱。在悔过书中,他沉痛地写道:我第一次玩电子游戏,就被它那虚拟世界里的节奏、情节、色彩迷住了。从此我无心上课,把钱和时间都花在游戏上。渐渐地我已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为了弄到打游戏的钱,我向同学伸出了罪恶的手,最后当冰冷的手铐拷住了我的双手时,我的整个世界都沉落了,一切都凝固成了两个字“GAMEOVER(游戏结束了)”。
  四、 结伙犯罪较多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2000年4月,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以王某为首的8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举摧毁了这个疯狂的抢劫、盗窃团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个犯罪团伙中最大的18岁,最小的才15岁,从96年6月以来,多次持刀拦路抢劫出租车、疯狂盗窃摩托车等,有时一周内作案几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五、 违法犯罪突发性强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如:1999 年10 月22 日犯罪分子14 岁的小阌,因为不服本班班长小强的管理而发生口角,随之将小强打倒在地,然后用刀照着小强的颈部猛划一刀,鲜血喷涌而出。此时的小强发出恐怖的呼叫:“饶了我吧,我对谁都不说”。然而,凄惨的叫喊,淋漓的鲜血并没有唤醒小阌的良知。他一手捂住小强的嘴,一手拿刀照着小强的颈部又狠狠的划了一刀……直到将小强活活杀死。
  (六) 以暴力犯罪为主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杀人、抢劫、伤害等犯罪日渐增多。据某法院少年庭对2000年以来共审结的170件案件分析,其中伤害案件29件,占17.1%,抢劫62件,占36.5%,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某市仅2002年1~12月份,未成年人涉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案件就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的14.8%,而去年全年前三类案件只占总数的9.2%,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且违法犯罪手段残忍。例如200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某市范某(14岁)为盗窃钱财,在该市某旅馆里用双手卡住陈某(12岁)颈部,又用电视线缠绕其颈部,致陈某死亡。
  (七)“激情犯罪”增多
  “激情犯罪”比率上升。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有的青少年竟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如杨某为了争购一张电影票与程某引起争执,杨心怀不满,跑回家里拿出凶器,将准备回家的程一刀捅死。像这种没有明确犯罪预谋、犯罪动机和比率上升。作案对象,而是在一定外界条件刺激下形成狂乱情绪的“激情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有相当多数。
  (八)模仿黑社会犯罪初具苗头
  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年递增,犯罪手段逐步升级,犯罪危害逐渐加重,青少年“黑社会”已经初具苗头。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青少年犯罪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更是时下社会问题的一大难点。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人员主要是易犯罪的青少年群体,这些青少年中,大多数在学校期间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处于违法犯罪的前沿和边缘,或者干脆已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易犯罪未成年人群体,这些模仿黑社会的青少年有着相对固定的生活圈、交际圈、拉帮结伙在互相影响的作用下,形成了团伙。这些人好逸恶劳,讲究享受,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哥们义气严重。而随在犯罪手段上表现为,以武力为后盾,主观恶性强,具有凶残性和公开性。模仿黑社会犯罪的青少年,往往遇到争端便采取暴力手段解决争端,而且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如河南某县公安机关在整治某厂子弟学校的治安秩序时,发现该校由“双差生”组成的所谓“大刀帮”、“青龙帮”、“飞虎帮”、“蛛蛛帮”、“小青龙帮”等学生帮伙7个,涉及61人,其中小学生51人,他们专门从事诈骗、抢劫同学财物、破坏教学秩序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